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诊治的材料。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诊治的材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检查检验情况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确定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限有何规定? 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规定是参考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规定作出的,目的是尽快将结论送达有关方面,使工伤职工尽可能快地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受伤或因病等原因,导致职工本人存在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重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个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国家标准,它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分为适用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