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铅量、尿粪卟啉或δ-氨基乙酰丙酸、血液点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腹绞痛、贫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定。 除上二项外,铅麻痹或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 震颤、肝肾损害。“汞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恢复正常。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炎消失。 同上。 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同上。 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 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骨髓造血功能稳定。 肝、肾、造血及视功能基本稳定。 同上。 急性中毒症状、血液高铁血红蛋白、变性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肝损害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肝肾功能稳定。 肝损害、贫血、变性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 肝、肾、造血功能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 同上。 除上项外,迟发性神经毒性症状体征稳定。 慢性中毒症状、体征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稳定。 震颤消失,肌张力恢复正常,尿锰量在正常范围。 鉴于锰中毒是损害椎体外系为主的疾病,严重时出现帕金森氏综合症和中毒性精神病,按目前的治疗手段,一般可减轻或改善症状,但难于估计治愈时间,故医疗终结时间及标准从略。 急性中毒症状,无阳性体征。 同上。 症状消失,尿蛋白化验正常。 病情稳定,肾功能检验正常。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同上。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治疗后病情稳定作为一个疗程(6一12个月)。 症状消失。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同上。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检验正常。 病情稳定,化验恢复正常。 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或稳定。 症状消失,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消失,检验恢复正常。 同上或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同上。 同上。 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恢复正常。 同上。 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白细胞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和神经系统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消失,胸部X线复查恢复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化验、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肝、肾功能恢复正常。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肝、心、肾功能恢复正常。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肝功能恢复正常。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各种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如有肝硬化,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症状体征消退,尿硫氰酸盐正常,血清谷丙转氨酶恢复正常。 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复正常。 全身症状消退。 症状、体征消退。 症状消退。 症状、体征消退,肾功能正常。 症状消退。 症状消退,血高铁血红蛋白量降到正常。血尿阴性。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消退,尿检恢复正常。 症状消失,各种检查恢复正常。 症状、体征稳定。 同上。 同上,并无后发症。 | 适用首次确认。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根据伤情和医疗需要确定。 驱铅治疗后一般不必调离原工作。 驱铅治疗后原则上调出铅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 必须调离铅作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驱汞治疗恢复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 驱汞治疗后原则上不必调出原作业。 驱汞治疗后调出汞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 必须调离汞工作,酌情安排其他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疗后恢复原工作。 治疗后调离苯作业,酌情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治疗后尽可能调出莱作业,连续三个月检查白细胞数恢复到4500平方毫米以上者,可安排适当工作。 调离原作业,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治愈者亦不宜从事接触苯及其同系化合物的毒物工作,酌情安排其他轻工作。如遗有造血功能严重损害,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 调离原作业,病情恢复者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仍遗有严重肝、肾、造血及视功能障碍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疗后恢复原工作。 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 治疗后遗有肝、肾损害者应调离原作业,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疗后根据病情和劳动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离原作业。 治疗如遗有严重肝、肾、造血功能障碍者应调离原作业,酌情安排其它工作,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有机磷,有痕迹反应应调离原工种。 同上。 不能再接触有机磷农药,安排其他适当工作。如遗有多发性神经炎,延长停工留薪期。 应脱离接触,进行治疗。 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 同上。 如遇有痕迹反应者,应调离,不宜再接触一氧化碳作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损害的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不得继续从事锰作业,治愈后可安排其它工作。 调离原作业需长期休息。 治疗后恢复原作业。 治疗后根据病情和劳动条件而定是否调离原作业。如有器质性损害延长停工留薪期。 1、应调离原工作及有害作业。 2、可从事其它工作。 1、应调离原工作及有害作业。 2、根据病情安排适当休息或全休。 治愈后,原则上不再从事铍作业。每半年胸部X线检查一次,连续2年无变化,可按一般铍作业人员要求安排工作,并定期健康检查。 同上。 恢复原作业。 应调离铍作业及其他粉尘作业,按病情安排工作或休息,或反复几个疗程进行治疗。 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恢复原作业。 同上,如急性中毒致慢性支气管炎者,调离原工作并给予治疗。 病情恢复后,可从事原作业。 需调离有害作业并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恢复原作业。 同上。 1、中、重度中毒时,治疗后如有明显的呼吸道症状,结合胸部X线及肺功能测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2、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刺激性气体急性中毒治疗后的处理。 可恢复原作业并定期复查。 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定期复查,如遗有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延长停工留薪期。 暂时调离二硫化碳作业,根据病情适当安排轻工作和休息。 应长期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和休息。如遗有严重神经损害和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可恢复原工作。 治愈调离原工作,如遗留症状酌情延长停工留薪期。 可恢复原工作,定期复查。 调离原作业,根据病情安排适当工作,定期复查。 同上或休息。 恢复原工作。 调离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如遗有明显症状,延长停工留薪期。 恢复原作业。 调离原作业。 同上,安排其他工作。 调离原作业,不再接触有毒作业,视病情而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可恢复原作业。 治疗后仍有明显症状可酌情延长停工留期,并调离原作。 同上或安排疗养。 可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恢复原工作。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治愈后,调离汽油作业。 治疗后,应调离汽油作业,定期复查,并根据病情安排适当工作或休息。如遗留明显体征及神经系统检查未恢复者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同上。 同上。 可恢复原工作。 治疗后,经短期疗养,恢复原工作。 治疗后,如遗留有肺、心、肾等功能损害者,应调离原作业并定期复查,必要时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调离原工作酌情安排轻工作,或休息或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治愈后,调离有害作业,如遗留肝、肾功能未恢复,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休息。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治疗后,调离原工作,如遗留肝、心、肾功能未恢复者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休息。 治疗后,调离原工作,并定期复查。 同上,如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未恢复,可延长停工留薪期或疗养,并定期复查。 治愈后,可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无肝损害,可恢复原工作,定期复查。如有肝损害应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如肝损害有II度质度改变者,应调离原作业,每3一6个月复查一次。 治疗后,调离原作业,视病情安排半休或从事轻工作,或全休。如肝功未恢复,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丙烯腈。 调离原作业,若神经系统症状尚未恢复正常,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 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少数遗有神经功能恢复不全者,或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 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 治愈后可恢复原作业。 调离原作业,安排其他工作。 参照氯气中毒处理原则。 参照一氧化碳中毒处理原则。 不宜再接触一氧化碳作业。 酌情安排其他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损害的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