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兼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兼课条件 1、党政管理人员兼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高校教师资格;⑵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⑶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 2、专职辅导、教辅人员兼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高校教师资格;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兼课时数和课酬标准 1、机关党政管理人员、系(部)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辅导员周兼课平均时数不得超过3课时(不含假期、晚上和周末)。 2、系(部)主任、副主任周兼课平均时数不得超过5课时(不含假期、晚上和周末)。 3、教辅人员的兼课时数由开课系(部)与所在部门商定,但不得因兼课影响本人岗位工作。 4、兼课津贴按相应标准减半核发,超过规定兼课时数不发课酬津贴。 第三条兼课审批 1、兼课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开课系(部)不得安排兼课;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兼课的,学校将追究开课系(部)负责人和兼课人的责任。 2、兼课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系(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兼课管理 1、兼课人员应科学处理好教学与管理的关系,不得因兼课影响工作。兼课人员所在部门不得因之提出增加人员的要求。 2、开课系(部)要加强对兼课人员教学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规定 主送:各部门各单位 抄送:校领导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