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发〔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和我校继续教育组织程序,报名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附件:《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发〔2010〕91号)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发〔2010〕91号).doc
人事处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