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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03]60号          

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       暂  行  规  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切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使他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安度晚年,促进我院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正常化,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政治待遇
1、建立阅读文件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传达、学习、阅读文件,听取重要报告,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2、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向离退休干部职工通报学院改革、发展的情况,听取他们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离休干部每二个月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通报,每半年由院领导通报;退休教职工利用集体活动时间通报。
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委统一部署,建立离休干部直属党支部和按退休干部职工退休时所在部门组建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参与重大活动制度。学院召开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举办重大庆祝或纪念活动,均邀请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参加。
5、为离休干部、“5.12” 干部的学习创造条件,每人每年发给105元订报费。
6、为便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要配合工会加强教职工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
7、支持和鼓励离退休干部职工为学院的建设发挥余热、贡献力量,对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宣传,并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二、生活待遇
1、按照党和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离休干部、“5.12”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的各项政策性补贴,由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2、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享受院内发展成果津贴,由职能部门随工资同时发放。
3、凡涉及到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利益的有关文件,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职工传达。
4、按“省委保健办”和“两费中心”通知,及时组织离休干部、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进行体检;并适时组织退休干部职工体检。
5、根据离退休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状况,适当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或郊游。活动经费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划拨,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应加强管理、合理开支。
6、每年元旦、春节、“五一”、教师节、国庆节、中秋节,由职能部门向离休干部、“5.12”干部发给与在职人员同等的节日费;退休干部职工按在职人员标准的50%发给。
由学院拨款给工会作为工会会员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7、组织形式多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重阳节”慰问和活动,慰问费视学院财力而定,活动费每人50元,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组织,人事处、工会、共青团、体育部配合,退管会小组协助召集。
8、鼓励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老年大学学习,一般每人每年可凭学费的发票,在80元以内限额报销。
三、慰问工作
1、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到离退休干部职工家中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和身体状况,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
2、采取多种形式为离休干部、“5.12” 干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的退休教职工祝寿;80周岁以下退休干部职工由学院向他们发给30元生日慰问费;对结婚满50周年以上(含50周年)且夫妻健在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学院用适当的方式对他们表示祝贺。
3、元旦、春节期间,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对离休干部、“5.12”干部、退休的原厅级、正处级校领导、退休的省部级劳模、专家和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职工进行慰问。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应配合工会组织好春节团拜活动。
4、“三八”节、教师节,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应配合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离退休女干部职工和离退休教师开展纪念或庆祝活动,并做好有关人员的慰问工作。
5、组织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以下款项酌情处理:
对患不治之症和家庭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会同人事处、工会参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由学院发给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离休干部、“5.12”干部、退休的原厅级、正处级校领导、退休的省部级劳模、专家、享受正教授待遇的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院领导或委派专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原所在部门负责人前往探望、慰问;
享受科级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待遇的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原所在部门负责人前往看望、慰问。
一般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应及时委派专人会同原所在部门负责人前往看望、慰问。
四、用车问题
根据闽财事[1995]011号文件、闽政管[1985]156号文件和闽人薪(1993)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离休干部和退休教职工用车作如下规定:
1、离休干部和退休厅级干部按规定享受交通补贴。
2、离退休干部参加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学院通知出席的会议,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派车,不收费用。
3、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私事用车,按学院有关规定收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急病用车,可拨打“120”联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抚恤问题
1、离退休干部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和定期定额补助费,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2、离退休干部职工逝世后,提倡从简、节约办理丧事;提倡火葬、摈弃土葬陋习;一般只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离休干部、“5.12”干部,原校区正处级以上校领导和享受正教授级的退休干部、退休专家、省部级劳模逝世,以福建工程学院名义发讣告、送花圈,院领导或委派专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原所在部门负责人等前往慰问、吊唁。
4、享受科级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待遇的退休干部职工逝世,以福建工程学院名义发讣告、送花圈,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和原所在部门负责人等前往慰问、吊唁。
5、一般退休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逝世,以福建工程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名义送花圈,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派人和原所在部门负责人等前往慰问、吊唁。
6、离退休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逝世,在福州市区办理丧事(限火葬),学院协助解决一辆丧事用车。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2003年10月9日
主题词:学院   离退休干部职工   待遇   暂行规定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抄送:院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0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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