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式有2种:1,由单位提出,2,由受伤职工或直系家属提出。以下为由单位提出方式: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受伤职工或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尽快填报交齐以下申请工伤认定佐证材料清单:福州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特别注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期间不能用医保卡刷卡结算,需自己先垫付医疗费,后期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如果后期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为非工伤认定,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手工报销医疗费)
注:哪些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2、工伤职工均须到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到转往上述医疗机构治疗。在非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省工伤待遇部门不予受理。
3、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具体如下: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州市中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海福手外科医院、福州东南眼科医院、福州中德骨科医院、福州盘屿中医骨科医院、福建医大附一康复医院、福州台江医院、福州东南口腔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4、工伤职工达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条件,应先向福建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材料:持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器具评估倾向意见书(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填写
(注:咨询了市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需要在完成工伤认定后才能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再报福建社会保险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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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治疗事项需要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或到统筹外医院就医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核准后到统筹外医院就医。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二、确定停工留薪期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确定有争议的,可向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备注:受伤职工在未取得工伤认定书之前暂按病假事项请假,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予以退还病假期间的扣款额,同时病假改为工伤假(在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向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审批表.docx),并提供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福州市社保窗口指导意见,为方便解决工伤职工工伤就近申请,工伤职工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诊疗证明。人事处参照诊疗证明及向窗口咨询意见,处务会通过等程序决定给予工伤职工延长不超过12个月(与之前的合并计算)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停工留薪期期满返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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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被认定工伤的职工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其停工留薪期满时,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7楼)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如本人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1份。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下载见附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电话83627511).doc
四、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提供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记录、疾病诊断书、医嘱单(长期医嘱、短期医嘱)、有拍片需提供拍片报告结论、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等原件向福建省社保中心(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社保大厦1楼,电话87542127)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待遇申请审批通过后下个月到省社保中心前台领回《福建省工伤待遇核定表》,福建省社保中心会把结算费用转到本人账户。
五、联系人及电话:沈老师 2286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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