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协助配合向校人事部门社保科申报工伤认定等事项。否则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告知单位,因此造成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后超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基金不予报销,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个人申请无法定事由超过一年提交的,工伤部门不予受理。
注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期间不能用医保卡刷卡结算,需自己先垫付医疗费,后期认定工伤后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注3:单位向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受理后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协助备齐材料(标红色字体内容部分)
1、工伤认定申请表.doc2份;
(先填好电子档请转发给人事部门经办老师审核,人事部门负责申请盖学校公章)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受伤职工签字)
2、受伤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并拍照身份证原件到微信(社保部门需现场查看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拍照图);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纸质1份;
非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受伤职工提供)
在编人员提供在职在编工作证明(含何时入校)(人事部门提供)。
4、受伤职工所在部门出具部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docx1份(模板):
相关证明人员签字。其中,需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如遇周末、节假日因相关工作安排的,需另附相关工作活动安排佐证。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盖所在部门公章)
5、学校提供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
(人事部门提供)(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说明,并负责申请盖学校公章);
6、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受伤职工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盖医院公章)及复印件1份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原件(社保部门核完会退还,电子病历的需盖医院章)和复印件1份;
如有住院的,提供医院住院小结原件(盖医院章)和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原件(盖医院章)和复印件1份;
转诊诊断证明书原件(盖医院章)1份;120急救记录证明原件1份。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人员协助提供)
7、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1份及工作安排表1份;
如打卡记录、签到记录、课程安排表、工作安排表或值班表等;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8、非单位法人代表人(申请人)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事部门提供)
9、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1份;
(受伤职工填写送达地址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受伤职工签字)
10、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1份;
(人事部门提供)
11、其他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特别注意要现场报警取得责任认定书),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受伤职工家属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4)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受伤职工家属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受伤职工家属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受伤职工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协助提供)
备注: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用A4纸格式。清单
2、报送地点: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保障大厦(后浦路6号省肿瘤医院旁)七楼工伤申请受理窗口。
3、领取受理承诺单,60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点领取认定结果批文电话:839267793
4、领取审批文后本人再申请劳动能力签定,最后本人再申请领取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