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工作(以下简称“两个确认”),现就确认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1989年至199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本省(不含厦门)相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的比例额予以确认。
二、本文下发前已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原全民固定工,其1992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完整的,原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负责提供该职工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缴费工资基数予以确认。
三、 已办理“两个确认”的参保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转入地社保机构不再重新办理确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该职工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存档。转入地社保机构凭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印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未办理“两个确认”的参保职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转移单中提供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其确认工作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
四、原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全民固定工流动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截止日期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规定的“中央属行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表”执行。
五、按照原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1991]009号)办理离职或辞职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其离职或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以申请办理补缴;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其离职或辞职前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六、退伍军人分配期在一年以内的,待分配期可视同缴费年限;待分配期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以上部分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入伍前为农村户口的,退伍后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七、原集体所有制固定工,经劳动部门批准重新招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的,其原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以申请办理补缴。
八、对1995年12月底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先补缴后确认。不补缴的,其职工欠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基数确认。经确认以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再办理补缴,不得重新确认。
九、各地在印制《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用工形式栏内增加“其他”栏。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