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6      浏览:441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人〔201740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7614





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助推教师过好“师德关”、“教学关”、“科研关”、“实践关”、“国际关”,围绕我校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应用技术型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养的原则:

(一)分阶段培养原则。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根据不同阶段教师的不同需求,建立相对科学、完善的师资培养体系。初级阶段为新进校12年(博士学位教师)或新进校23年(具有硕士学位教师);中级阶段为初级阶段考核合格后23年(博士学位教师)或57年(具有硕士学位教师);高级阶段为中级阶段考核优秀后的培养阶段。

(二)分层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教师个体在教学发展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布置制度执行工作到二级学院(教学部),提供培养条件和机会,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执行制度,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将教师纳入不同培养阶段,制定教师培养计划,落实推进培养计划的实施,及时反馈培养情况。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入职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教师为主兼顾全体教师,校内培养为主与校外培养相结合,自主选修和必修相结合,培养形式灵活多样与讲求实效相结合。

第三条 教师培养内容:

(一)师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师德学习,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

(二)教育理论。通过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和高校教师伦理学等教育理论和现行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教学能力。通过实施初级阶段教师导师制、初级阶段教师助教制等,开展教学设计、说课、备课、微格教学、多媒体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以及参加讲座和教学观摩,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四)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通过科研项目申报、技术服务、科研奖励申报、科研项目组织、科研经费合理开支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教师科研项目申报、课题开展、成果产出水平。

(五)实践能力。通过初级阶段教师进实验室、中级阶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等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第二章 初级阶段教师培养

第四条 初级阶段教师培养工作重点为加强师德修养,掌握教育教学、教研和科研的基本能力,促进教师尽快融入学校新环境,掌握教学基本规律,基本适应高校教师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 初级阶段教师培养具体举措

(一)主要形式有:网络课程培训(特指通过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网络平台进行的培训),初级阶段教师培训,随堂听课,辅导学生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指导批改作业,参加讲座,教学研讨观摩,参加工作坊,参与教研教改和科研,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与实践,实验室工作,担任班导师,教学竞赛等。

(二)初级阶段教师每年须完成75学时的教师培训。

(三)初级阶段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原则。按照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学科)建设的要求,导师和教师须商定培养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四)初级阶段教师的培养应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解决课堂教学基本能力问题。进校后实行为期半年的“助教制”。在培养期内的第一学期要求承担助教工作,必须承担不低于32学时的一门课程(含实验课)的辅导工作,但不得独立承担主讲教学任务;在导师指导下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授课学时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5);必须参与新进教师培训、系列讲座(不少于3次)、教学观摩课(不少于10次),并填写《听讲座或听课记录表》(见附件1)。

第二阶段主要解决专业教学和科研基本能力培养问题。针对所承担课程,通过旁听本校或外校承担相关课程的优秀教师的授课(由二级学院(教学部)与教务处协调解决, 须填写《听讲座或课程记录表》不少于10次);要求在培养期间内,举行1次教研室范围及以上的公开试讲课或参加1次二级学院(教学部)举行的讲课比赛;主持或参与1项教研或科研课题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论文;参加1次境内外学术会议;积极参加导师或其他教师创建和申报慕课、在线开放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等工作。

第三阶段主要解决初级阶段教师实践基本能力问题。要求在培养期间内,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与实践项目1项;参与1个学期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安排。

第六条 初级阶段教师培养条件保障与考核

(一)初级阶段教师进校后应在两周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完成导师聘任,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一名导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导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导师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最好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学科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近两年主讲一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初级阶段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该教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导师和初级阶段教师须商定培养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导师责任书》、《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培养方案》、《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助教工作手册》、《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培养记录本》(见附件2-5),存入培养档案。

(三)培养期内进行两次考核。第一个学期末对初级阶段教师的助教工作进行考核;培养期结束对初级阶段教师的整个培养期进行考核,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成绩应达到平均85分以上,硕士学位教师应达到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教学单位须制订相应的初级阶段教师助教工作考核标准,对初级阶段教师助教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考核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进行组织,考核小组由导师、二级学院(教学部)督导组、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培养期结束后,初级阶段教师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提交一篇培养总结,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结合导师意见、初级阶段教师的培养情况和实际表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定和备案。考核不合格者,退出教学岗位并转岗。

(四)相关政策

1. 按优秀每人0.5万元、合格每人0.3万元由学校统一核发教学导师的指导津贴。

2. 初级阶段教师承担助教工作期间,按规定完成教学助教工作且考核通过,按其聘任岗位发放津贴。

第三章 中级阶段教师培养

第七条 中级阶段教师培养工作重点为提升专业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拓展教师国际视野,促进教师胜任高校教师岗位工作需要。

第八条 中级阶段教师培养具体举措

(一)主要形式有:网络课程培训,课程进修、访学,企业(行业)锻炼,参加讲座,教学研讨观摩,参加工作坊,专项能力提升培训,教学竞赛等。

(二)中级阶段教师每年须完成50学时的教师培训。

(三)中级阶段教师须完成相应的境内或境外访学。教师境内外访学须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课程开发能力、教学科研能力为目的。境内访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并且为“211”、“985”高校;境外访学时间原则上为半年以上(含)。198011日出生的教师申报教师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职务应完成半年以上(含)境外访学。

(四)每年观摩教学名师、省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奖者、奖教金获得者以及学生评教反应较好的教师课堂授课,须填写《听讲座或课程记录表》不少于5次;每年开设1次讲座或参加3次讲座;要求在培养期间内,参加1次学校或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的讲课比赛或公开课;每3年主持1项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论文;每年参加1次境内外学术会议;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及专项能力培训。

(五)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中级阶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以脱产为主,实践培训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原则上以集中实践培训为主。学校特殊引进的人才或原已具备6个月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或除教师系列职称外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暂不要求参加专业实践培养。中级阶段教师的实践活动应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和岗位对口,具体实践形式有经学校选拔、派遣到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从事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到省内或省外的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顶岗工作;在校内实验室(仅适用于理科教师和实验教师)及校外实验室、研发中心、设计院所实践锻炼;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教师的实践形式。

(六)从2019年起,凡是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专任教师(不包含学校特殊引进的人才或原已具备6个月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或除教师系列职称外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半年及以上的专业实践锻炼经历。

第九条 中级阶段教师培养条件保障与考核

(一)中级阶段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参与境内外访学和专业实践锻炼。各单位每年630日前应制订出本年度教师参加专业实践计划,遴选参加专业实践人员,汇总《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见附件6),并交所在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审定、备案。

(二)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单位考勤,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核实签字。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开展定期检查,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周记》(见附件7)、单位鉴定、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其他资料等),保证完备可查。教师在实践锻炼中应遵守实践单位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规章制度,在培训期满后一周内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见附件8)和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实践工作总结材料,经实践单位鉴定后交所在单位,并报学校审核。在实践结束后三个月内,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组织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和部分学生认真听取教师实践工作汇报或专题讲座。

(三)培养期结束对中级阶段教师的整个培养期进行考核,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成绩应达到平均85分以上,应达到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或原硕士学位教师获得博士学位),达到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绩效考核指标,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培养考核表》(见附件9)。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中级阶段教师的培养情况和实际表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定和备案。考核不合格者,退出教学岗位并转岗。

(四)相关政策

1. 教师参加境内外访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中级阶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期间考核合格,学校按满工作量认定,并享受在校内工作同等待遇。

3. 对经批准到福州市以外的地区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4. 对发生违纪行为、弄虚作假行为、借实践之机外出旅游或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实践任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以不合格处理,追回实践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并以旷工处理。

5. 考核优秀的教师可入选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

第四章 高级阶段教师培养

第十条 高级阶段教师培养工作以教师个人专长为重点,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研教改、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教师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高级阶段教师培养具体举措

(一)高级阶段教师根据各层次和各类型教师的特征和发展需求,主要形式有:网络课程培训,培养新进和青年教师,课程进修、访学,参加或开设讲座,教学研讨观摩,开设工作坊,专项能力提升培训等。

(二)高级阶段教师每年须完成25学时的教师培训。

(三)每年观摩教学名师、省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奖者、奖教金获得者以及学生评教反应较好的教师课堂授课,须填写《听讲座或课程记录表》不少于2次;每年开设1次讲座或参加3次讲座;每3年主持1项教研教改、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并公开发表1篇论文;每年参加1次境内外学术会议;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专项能力培训。

(四)积极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硕士点建设、专业评估和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加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高级阶段教师培养条件保障与考核

(一)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参与国内外访学。

(二)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对教师参与境内外访学和学术会议给与一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三)高级阶段教师应达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达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绩效考核指标,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成绩平均85分以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与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共同负责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工作。学校建立教师培养学时制度,对教师培养采取学时管理。教师培养项目及学时计算参照《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项目学时计算说明》(见附件10)。

第十四条 教师培养学时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考核和统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须在每年930日前将每学年《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项目学时计算汇总表》(见附件11),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应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考核进行抽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款用于教师培养的培养团队建设、培养项目开发、组织和实施。同时,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在教学安排、时间和经费等方面支持教师参加各类教师培养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教师培养学时将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作为今后职称评聘、人才项目推荐、教师教学评优、教研及科研项目申报的条件之一。不按规定完成教师培养学时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现已在校工作且满40周岁(至2017630日)以上的教师不参加初级或中级阶段考核,但应参加相关培训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现已在校工作且未满40周岁(至2017630日)的教师,若已达到中级阶段培养年限的,可以延长2年考核。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听讲座或听课记录表

2.《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导师责任书》

3.《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培养方案》

4.《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助教工作手册》

5.《福建工程学院初级阶段教师培养记录本》

6.《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

7.《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周记》

8.《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

9.《福建工程学院中级阶段教师培养考核表》

10.《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项目学时计算说明》

11.《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培养项目学时计算汇总表》







抄送:。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6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