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号,详见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https://fjhnbc.hxrc.com)要求,现就我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才认定条件补充规定
(一)现有人才的认定
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的现有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提供纳税记录。
(二)引进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提供纳税记录。
2.对受聘于我校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应提供纳税记录。
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提供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二、纳税记录提供方式
现有人才提供近三年纳税记录;引进人才提供签订合同至申报日的纳税记录;享受免税政策的人才(含现有及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三、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材料提供方式
(一)计算口径
1.2019年税改后,“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列入计算的项目包括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须从“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具体数据并取证(采集办法见附件1)。
2.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列入计算的项目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可提供合同、银行流水、税单及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具体明细表等材料佐证。
3.境外引进人才的“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提供来闽后的合同、银行流水、税单以及境外工作合同、税单、用人单位证明等。
(二)时间节点
“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是指每一年都要达标,不是三年的平均值达标,其中:
1. “近三年”是指申报日之前的近三个自然年度,如人才2021年申报,则需提交2020、2019及2018的个人综合所得收入证明。
2.“上一年度”是指每年的综合收入均要逐年跟其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比较,如提交2020、2019及2018年的个人综合所得收入证明,则“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分别对应为2019、2018及2017年。
3.“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引进人才目前入职单位所在的设区市的平均工资,不是引进前工作单位所在设区市的平均工资。我校所在的设区市为福州市,因此我校申报人员比照的标准是福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福州市各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福建省统计局每年5月底公布的社平工资为准,可在福建省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tjj.fujian.gov.cn)查询(2017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5133元,2018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3175元,2019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952元)。
四、溯及既往问题和其他说明
上述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即申报条件可溯源到2020年7月1日。《补充通知》印发前因税收未达标没有申报的人才,“近五年”、“近十年”资格条件或引进人才“近一年来闽”时限要求的计算口径可溯源到2020年7月1日。
其他申报资格条件、流程方法按照《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和《关于做好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校人事〔2020〕36号)执行。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传达有关人员,并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做好我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申报的推荐审核工作。
联系人:傅建清、王贵林;联系电话:0591-22863042、22863047。
附件:
1. 关于提供引进人才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证明材料的说明附件1:关于提供引进人才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证明材料的说明.docx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