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1年福建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表
发布时间 :2021-03-02      浏览:2063



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药店购药
起付线封顶线一般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起付线封顶线一般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起付线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分担比例
在职13001000030.0%24.0%1000高血压及糖尿病封顶线各为6000元。其它特殊病种封顶线140000元(与住院费用合并)15.0%12.0%首次1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00元,直至为零15.0%14.0%13.0%首次8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40元,直至为零12.0%10.0%8.0%14万54万10%统筹不予支付
退休22.0%18.0%10.0%8.0%10.0%9.0%8.0%7.0%6.0%5.0%

1、社会保障卡医保个帐每月划入标准(按缴费基数):40周岁以下4%41岁到退休5%,退休人员6%

2、年度健康体检:体检费标准男性550元,女性人650元,在编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体检中心按实刷社保卡(医保卡)结算,非编在当年度凭在34家省医保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体检发票至校人事部门核报,超出标准自付。

3、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医保费用封顶线6000元;糖尿病医保费用封顶线140000元;以上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4、首次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人员待遇的50%支付(以下简称“待遇减半”)。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及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正常享受待遇;关系中断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及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重新参保后12个月内待遇减半;放弃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重新参保后24个月内待遇减半。

5、参保人员到实施药品零售差率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门诊特殊病种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此部分费用不纳入起付线累计。

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7、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99元/年,医保个账支付63元/年。

8、起付线指的是医保基金的起伏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三目录”的医疗费用,自己要先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伏标准以上的部分再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按比例报销。封顶线指的是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能从医保基金获得的最高报销金额。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可以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

9、2017年,为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我省以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支付。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省本级公务员)

医保待遇

 

参保对象

住院A

住院B

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比例

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

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比例

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比例

合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比例

合计

在职公务员

70%

18%

88%

12%

75%

15%

90%

10%

退休公务员

75%

15%

90%

10%

80%

12%

92%

8%

1.医院分档为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分档,即A档医院:省立医院(含南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福州总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B档医院:为其他省属医院。

2.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比例=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60%。如在职公务员住院A档的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比例=1-70%)×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