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以下内容仅对我校非编参保人在福建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 号)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厦门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就业的和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比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保人员在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材料,按规定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衔接和管理工作。
四、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需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级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并确认应转资金到账后,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办理指南:
1.参保人员如果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答:福建省八地市(除厦门)已实现联网,无需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参保地申请办理账户合并,或在原参保地已减员的情况下,在现参保地增员即可。
2.如何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役后(2012年1月1日后退役),持部队开具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至安置地社保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1996年之前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1996年以前缴费凭据(“确认表”或养老手册),至转出地社保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1996年之后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至转出地社保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登录12333网上服务平台在线申请。
5.福建省外户籍参保人员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入?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6.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
答: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8.跨省就业人员在多个参保地区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9.未就业随军配偶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且正常缴费一周后,持部队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0.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起始时间?
答:1996年1月。
11.参保职工个人如何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新的工作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如果想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新的工作地,在原参保地将养老保险关系暂停后,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该凭证提交至新参保缴费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申请即可。反之,从原参保地转入福州也是一样的。目前福建省已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全程网办,参保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提出转移申请。
目前,福建省内(除厦门和各级机关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已实现并网,福建省内的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只要持身份证向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完成转移接续。
12.跨省转入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多久的办理时间?
答:按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以转入福州为例的转移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福州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后或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后,申请人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联系函》向福州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申请。
(2)对于符合接续条件的,福州社保会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寄出同意接受函。不符合的,向申请人开具《缺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原参保地在收到福州市社保中心的同意接受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关系转出手续和基金转出。
(4)福州市社保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机构开具的《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