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参保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3.转移到位:曾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记录,要在申请退休人员待遇核定之前(至少提前3个月),持原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窗口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合并累计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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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指南(线上和线下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福建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指南(线上和线下办理医疗保险转移)
4.证明到位:根据社保部门规定,本人在省外企业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以下两份材料之一:
(1)当地社保部门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当地企业都是自某年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某年之前的视同缴费说明函。
(2)一般有一份文件,文件上说当地企业都是自某年开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某年之前的视同缴费。文件复印件加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打电话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向对方提供地址和手机号,请当地社保部门把证明文件快递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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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外企业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执行文件或证明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依次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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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材料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空).xls(双面打印2份本人签字)
1.个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1寸彩照2张(办退休证用)、省本级社保卡复印件1份(省本级社保卡须开通激活发卡银行一类卡储蓄功能);
2.个人档案材料:以下材料做完为核定工龄,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用(如:执行当地养老保险改革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执行当地医疗保险改革前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请个人向托管档案部门申请复印以下档案材料并盖章,2份)
(1)知青上山下乡的,提供《上山下乡知青登记表》复印件2份,档案中未记载上山下乡知青的,提供当地档案馆的知青花名册1份。知青上山时间不明确的,提供派出所户口迁出、迁入底册复印件;
(2)参军的人员提供《军人入伍登记表》复印件2份,档案未记载的提供参军《退伍登记表》及退伍证2份;
(3)招工的人员提供《招工(干)登记表》2份,或者《转正定级表》材料复印件2份;
(4)大中专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等材料复印件2份;
(5)档案中无《招工(干)登记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鉴定)表》的企业说明2份;
(6)档案未记载调动材料,提供《调动表》或《调动介绍信》2份;
(7)原企业离职,重新招聘的提供原企业离开单位的《协议书》或《解除证明》2份;
3.军转干部应提供经军转办确认的《福建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享受生活困难补贴资格确认表》2份;
4.高级职称的,应提供资格认定及聘用材料的复印件2份;
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材料证明2份;
6.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份;
7.延期退休的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有关材料1份;
8.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经办机构
机构名称: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社会保障大厦1楼大厅
联系电话:87542127
五、其他说明
1、领取养老待遇
福建省社保中心每月10日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省社保卡发卡银行个人账户,省社保卡发卡银行同步发送短信。
2、查询发放明细
闽政通APP—点全部—社保—社保服务—点全部—社会保险—养老金发放情况查询;
3、年度资格认证
闽政通APP—点全部—社保—企业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参保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每年度操作1次,之间间隔1年(在上次认证后的12个自然月内任意选择时间进行认证)。
4、本人档案缺少重要证明材料的,本人应积极配合尽快向原工作单位或原当地档案馆申请查找档复印相关证明材料(盖当地档案馆章),如原工作单位是福州市无线电四厂,其单位档案归集至福州市档案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