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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9-2021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06      浏览:1010

福建省教育厅

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闽教高〔201921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9-2021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高校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科领军人才,在总结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基础上,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继续实施新一轮“闽江学者奖励计划”, 并修订了《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2019-2021年)》(附件1)。

申报高校请于每年831日前(20191219日前)将《闽江学者申报情况汇总表》《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基本条件审核对照表》《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基本条件审核对照表》《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附件2-6)及有关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教育厅(联系电话:0591-87091210;邮箱:fjsxwb@fjedu.gov.cn;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713室高教处)。

附件:1.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2019-2021年)

      2.闽江学者申报情况汇总表

      3.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基本条件审核对照表

4.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基本条件审核对照表

5.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6.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1212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1212日印发


 



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2019-202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高校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科领军人才,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继续实施“闽江学者奖励计划(2019-2021年)”。

第二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省教育厅组织对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研究确认后,由高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三年。

第三条  本周期计划招聘“闽江学者”特聘教授100名左右,已取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或人才项目支持者,经申请,可以直接认定为“闽江学者”,不占用本周期计划招聘名额。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闽江学者岗位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或急需紧缺领域;一般应为高校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优先在我省“高峰”“高原”学科设岗,一般本科高校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在学校重点建设的特色应用型学科设岗;加大对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平台的高校和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高校闽江学者设岗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位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福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积极承担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福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4.积极推动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闽江学者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3.不接受我省高校校内在职教师申报闽江学者,但到校工作未满1年的除外。

4.申报特聘教授的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港澳台地区特别优秀人选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5.国(境)外应聘者,一般应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它相应职务,或者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国(境)外科研工作经历,且达到我省高水平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国内(除福建省外)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达到我省高水平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还应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6.应聘者应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在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7.聘期内,特聘教授原则上应保证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每年最少不低于9个月;讲座教授应保证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低于2个月。签订聘任合同后半年内须到岗工作。

8.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医学、中药学等传统、紧缺学科的人才及其他学科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职务、年龄、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等要求。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一次性下达2019-2021年闽江学者招聘总额,不设分年度计划和各校申报限额,每年根据申报情况择优遴选。

第九条  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分年度招聘计划与岗位,并公开招聘。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应主要聘请省外专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高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闽江学者申报工作。高校应于每年831日前集中向省教育厅申报闽江学者拟招聘人选。若申报材料涉密或不便公开,请申报单位做好保密工作,并向省教育厅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研究确认,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且高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省教育厅发文确认。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每人每年人民币12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额度由聘任学校与讲座教授商定,并由聘任学校自筹安排。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十四条 高校应当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以及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闽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按照国家及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规定获得相关收益。

第十六条  高校应支持闽江学者申请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参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与闽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省教育厅将闽江学者引进和管理工作纳入高校办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闽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闽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履职情况以及学校支持措施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闽江学者三年聘期满考核特别优秀者,经聘任高校申请,可进行续聘,所需经费由有关高校自筹安排;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高校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续聘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由聘任高校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省教育厅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或聘期内到岗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高校应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省教育厅视情况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在20181231日之前选聘的闽江学者,其待遇沿用《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聘教授奖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讲座教授奖金由聘任学校自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