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0-05-14 浏览:1513
事项名称 | 产前登记 |
设定依据 | 1、《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刷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250号); 2、《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险发〔2014〕21号); 3、国家、省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 | 1、确诊怀孕的参保女职工; 2、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3、生育保险已连续缴满12个月(含当月)。 |
办理材料 | 1、怀孕诊断证明; 2、社保卡; 3、本人银行卡; 4、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信息的核对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领取《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 |
办理机构 |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四楼); 2、医院医保服务站。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月至九月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591-87509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