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现就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除外)。
(二)个人账户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乙肝疫苗、23价肺炎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流感疫苗(含甲型H1N1疫苗)和戊型肝炎疫苗等7类二类疫苗。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付二类疫苗种类,并报省医保办备案,统一生成结算编码。
(四)个人账户可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含参保公务员超过公务员健康体检标准以上部分的健康体检费)。
(五)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额度或比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拓宽个人账户功能
(一)有条件的统筹区可将经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批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由个人账户支付规定的保健按摩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资格和条件,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二)鼓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区研究确定。鼓励各商业保险公司结合个人账户资金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各类参保人群的个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探索推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家庭健康账户,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如为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等,实现家庭成员共享。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区研究确定。
(四)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纳缴部分。
三、调整个人账户使用额度
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符合以上规定费用,原则上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四、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一)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建立更加紧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强化政策宣传,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
(二)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购药和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机构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信息,做到“人卡相符”,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个人账户使用安全性。
(三)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应改变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不应无原则的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要严厉查处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等行为,对协助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等,应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办反映。省医保办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适时对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