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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关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改革有关事项的简要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2-15      浏览:876

    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等文件精神,现将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1、改革的起始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10月起开始,应当自201410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在完成参保人员数据采集工作、数据回盘、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完成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补缴201410月起的养老保险费用。

2、人员分类及待遇计发

1)老人

201410月前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2)新人

201410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3)中人

201410月前参加工作,201410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10120151231)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1120161231)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112024930)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3、缴费项目、基数、比例

缴费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国库工资(10号发放的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库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的六分之四)

20%

8%

职业年金

8%

4%

  








二、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的要求及我校目前的工作进展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要求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在2016年12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目前我校已在2016年9月初完成全校事业编制人员(2014年之前退休人员619人(不含离休),2014.10之后退休人员45人在职阶段,解聘人员19人在我校阶段,在编在岗人员1504人,总计2164人)的参保数据采集、参保信息审核、参保材料收集及规整等工作,2016年11月完成参保缴费基数确定工作,2016年12月初上报参保数据回盘工作,2017年2月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开始发放养老金,2017年2月后续将开展参保登记和实际缴费征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养老待遇调整申报、中人退休人员重新确认养老金等等工作。

人事处

201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