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关于2012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14 浏览:42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人〔2012〕66号
关于2012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今年4月下旬,我厅下发《关于开展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39号),部署开展今年全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高校辅导员申请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应提供由本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担任辅导员证明,证明应包括担任辅导员时间、担任本校何年级何专业辅导员以及是否还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等内容,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简历栏目中注明“辅导员”。
3.今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对象、提交的材料、认定主要程序等仍按闽教人〔2012〕39号文规定执行。其中,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20日~27日,现场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10月29日~11月13日。请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确保今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