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福建工程学院“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闽工院人〔2008〕32号)
发布时间 :2008-04-01      浏览:39


福建工程学院“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专业和学科的建设,学校决定结合实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设立和实施“福建工程学院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根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实施的教育部、福建省和福建工程学院的“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旨在支持本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开展创新研究。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

第四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处为主,科研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各系(部)等单位协助。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六条本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研究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本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系(部)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本单位专业与学科建设需要,组织本单位教师按要求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评议、推荐后,由系(部)学术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人事处。

第八条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和建议资助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学校对入选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公布获资助者名单。


第四章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本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时间为2~3年,资助强度为自然科学类每项目3~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项目1~2万元。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学校单独建账,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科研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管理。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应按要求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系(部)审核后,人事处评审、立项,报科研处存档,作为今后履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处

第十六条在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由人事处、科研处组织专家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有关系(部)应大力支持获资助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努力营造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获资助者尽快成长和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在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时,须标注“福建工程学院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CETFJUT”)。

第二九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经核实后,学校将中止或撤销对其资助。

第二十条获资助者学校优先推荐其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候选人,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的相关人才资助计划。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主送:各单位、各部门

抄送:校领导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20084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