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建立一支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教师指年龄在35岁以下,新参加教师岗位工作的硕士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二年、中级以下职称(不含讲师)的专任教师。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由一名导师指导;培养目标由各系(部)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导师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也不能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青年教师培养期一般为2~3年。本办法重点对第一年工作内容作统一规定,后续培养工作由各系(部)根据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导师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同。
2、具有良好的师德、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近两年每年主讲一门以上(含一门)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导师由所在系(部)聘任和考核,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3名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第七条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样化,主要形式有:青年教师随堂听课,辅导学生实习、训练,指导毕业实习、教学实践、实践训练及实验,批改作业、随同导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担任班主任等。
第八条导师的职责
1、全面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注重师德的培养,并根据其知识结构和拟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新进青年教师培养方案》。
2、结合学校对青年教师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其编写的教案。
4、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所在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5、指导青年教师讲授本科生课程。要求青年教师听导师课堂教学,以及协助导师开展本科理论或实验课教学。
6、帮助青年教师掌握各类实践环节指导工作,特别是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7、有针对性地指导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科研计划,熟悉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8、督促青年教师参加教学、实践技能培训,以及科研成果总结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达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9、认真审阅《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训记录本》,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培养方案。培养期结束,向所在系(部)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九条青年教师到校工作后,所在系(部)应在一个月内为其指定导师。
第十条根据所在系(部)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记录本》,详细记载指导和培养的全过程,记录完成培养计划、随堂听课、学习体会等内容,报导师审阅。
第十一条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的进展情况。认真撰写教案,每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第十二条随堂听导师1~2门本科课程,辅助导师完成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辅助实验指导、撰写教案、独立授课等工作,学习导师的教学经验,掌握导师传授的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熟悉教学研究基本方法。
第十四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培养期间内,要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至少独立完成一篇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实验和实践教学学习。原则上要求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一学期,或在校内外企事业工作实践一学期,并经所在实践单位证明,实践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六条完成导师或系(部)指定的其它有关培养任务。
第十七条培养期内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培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系(部)或学校组织的讲课比赛。
第四章组织和考核
第十九条人事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实施。导师的选配、培养方案审定等工作,以系(部)教学委员会为主、系(部)学术委员会参加来组织完成。
第二十条《福建工程学院新进青年教师培养方案》由导师填写,青年教师签字,经系(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培养期结束,青年教师应提交《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考核表》,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连同《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记录本》一起报所在系(部)审核,并由人事处、教务处、系(部)组织专家通过检查培养记录、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议教案等方式,结合青年教师的科研成果及实践性环节完成等情况,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存档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修改其培养方案,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第二十二条青年教师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承担课堂教学主讲,原则上也不承担具体实验、实践主讲教学任务。新参加教师岗位工作的硕士,按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中的专业技术(教师)岗位11级津贴标准的1/2执行,并由学校统一核发。其他青年教师岗位津贴,由所在系(部)确定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导师指导津贴在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结束,根据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核发至个人。指导津贴标准为:优秀每人每年0.3万元、合格每人每年0.2万元。若因青年教师自身原因致使考核不合格的,则导师指导津贴按合格标准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青年教师培养办法
主送:各单位、各部门
抄送:校领导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2008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