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兼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兼课条件
1、党政管理人员兼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高校教师资格;⑵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⑶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
2、专职辅导、教辅人员兼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高校教师资格;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兼课时数和课酬标准
1、机关党政管理人员、系(部)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辅导员周兼课平均时数不得超过3课时(不含假期、晚上和周末)。
2、系(部)主任、副主任周兼课平均时数不得超过5课时(不含假期、晚上和周末)。
3、教辅人员的兼课时数由开课系(部)与所在部门商定,但不得因兼课影响本人岗位工作。
4、兼课津贴按相应标准减半核发,超过规定兼课时数不发课酬津贴。
第三条兼课审批
1、兼课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开课系(部)不得安排兼课;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兼课的,学校将追究开课系(部)负责人和兼课人的责任。
2、兼课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系(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兼课管理
1、兼课人员应科学处理好教学与管理的关系,不得因兼课影响工作。兼课人员所在部门不得因之提出增加人员的要求。
2、开课系(部)要加强对兼课人员教学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规定
主送:各部门各单位
抄送:校领导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