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政策】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师评聘(或注册)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工院[2003]人3号
发布时间 :2009-09-09 浏览:105
福建工程学院 关于教师评聘(或注册)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 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工院〔2003〕人3号 为充分发挥高校教育、科研、为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我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双师型人才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双师型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1.教师申报评聘(或注册)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应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2.学院支持教师在评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之外,通过在学院企业和科研单位中合理兼职,按规定申报评聘(或注册)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对于未经学院同意,私自挂靠院外单位评聘(或注册)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不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进行年度考核与组织评聘工作。 3.教师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上级规定的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担任讲师以上职务的任职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 任现职期间具备符合评聘(或注册)相应级别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文件规定的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业绩要求。 从事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实践项目必须是学院科技开发项目或院办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并提供院办企业负责对其逐年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资料(属科技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供经院科研处认定的科研项目成果评估结论)。 必须有三个以上已交付实施的工程技术实践项目,并具有相应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水平。 4.取得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执行第二技术职务工资。 5.申报评聘(或注册)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的教师应与受聘的院办企业单位签定学院统一制定的《福建工程学院院办产业(科研)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合同书》,明确服务期和双方责、权、利,并由受聘单位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报院产业处备案,由院产业处逐年考核送院人事处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度考核依据。 6.在院办企业或科研单位兼职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教师,应科学安排时间,妥善处理好教学与专业技术服务的关系,相关系(部)单位应认真协调好产学研关系,积极支持教师在院办企业或科研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开发和服务工作,努力培养工程实践和科研能力。 7.第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工程专业技术系列和注册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在院办企业受聘(或注册)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服务期制度。取得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注册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在院办企业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服务满5年。在服务期内执行院办企业或科研单位制定的劳酬标准,相关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由院产业处保管。服务期满后实行双向选择,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院办企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继续服务期限和相应的劳酬待遇。 8. 经学院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可到与学院建立横向科技协作关系的单位兼任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单位应与学院人事处和产业处签订协作协议,并向学院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及协作费用。 9.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工程学院 人事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 技术职务 评聘 管理 规定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产业处、存档 福建工程学院人事处 2003年12月25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