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职改办、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适应我省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需要,根据《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图书资料机构中直接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规定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认真履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根据省人事厅闽人发〔2001〕135号文件规定,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正常晋升条件
1.管理员
(1)具有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本专业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2)非全日制中专、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助理馆员
(1)具备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本岗位职责并撰写本专业工作总结。
(2)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聘任管理员职务满2 年;非全日制中专毕业,聘任管理员职务满4年。
3.馆员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并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总结。
(2)获硕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获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文献信息论坛》视同CN刊物,下同)。
(4)在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第(2)条,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4.副研究馆员
(1)对图书、情报、信息资料等方面有较深研究,能指导中级、初级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在聘任馆员期间结合实际撰写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
(2)获博士学位,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其中一个为图书情报专业,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大学普通班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聘任馆员职务满6年。
(3)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4)从事图书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第(1)、第(2)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负责设区市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研制,担任过至少1个设区市级项目的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并通过相应技术成果鉴定,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②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5)在县级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图书资料满17年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第(2)条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
5.研究馆员
(1)具备丰富的图书馆工作经验和深厚的图书馆学、情报学理论基础,对图书、情报、信息资料等方面有系列而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够指导中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在担任副研究馆员期间,主持制订过1项业务建设规划或业务工作条例,取得良好成效。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取得两个以上大专学历,其中一个为图书情报专业,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大学普通班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
(3)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
(4)从事图书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第(1)、第(2)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负责设区市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研制,担任过至少1个省级或2个设区市级项目的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并通过相应技术成果鉴定,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②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破格晋升条件
凡不具备正常晋升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所规定的任职年限或学历,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任职资格。学历破格申报者年度考核须1次优秀,资历破格申报者须2次优秀。具体破格申报条件如下:
1.破格评审馆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1)学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资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文化厅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性表彰;
②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2.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1)学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2)资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文化厅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性表彰;
②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破格评审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1)学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2)资历破格
除符合正常申报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和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②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均个人排名前二)。
三、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
(一)根据《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批准组建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图书资料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和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负责当地图书资料部门的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组建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备案,并具体负责省直单位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答辩。
(五)申报评审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组织。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应延期申报:
1.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规定,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可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须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方可申报下一次评审。
(三)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图书资料工作岗位上满1年方能转评;转评后满1年可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原职务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资历、业绩、成果、奖项均为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不含增刊、年刊、专刊、专辑等),须由本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每篇字数一般应3000字左右。专著指任现职以来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论著,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合作撰写个人承担部分累计达到17万字。
(六)国家级期刊指文化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国社科院主办或其主管的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须属核心期刊),以及国家图书馆主办的《文献》。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所认定的,且发表论文应与所述核心期刊目录当年版本相符合。省级CN学术刊物指国家有关部(委)主管的二级学会或省直有关厅(局)及其主管的一级学会主办的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或本科院校的学报。
(七)在国际图联大会上宣读并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专业论文,视同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在中国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上宣读并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或省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专业论文,视同在省级CN学术刊物发表。
(八)国家级或省级课题项目负责人的正式研究报告,经结题审核通过,可视同在国家级或省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九)资历破格应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十)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事项,按省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文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文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