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闽工院委〔2007〕65号 福建工程学院岗位津贴管理与分配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5-29 浏览:418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07〕65号
福建工程学院岗位津贴管理与分配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岗位聘任和津贴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岗位聘任和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校岗位分为四类:专业技术(教师)岗位、专业技术(非教师)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教师)岗位中的特聘岗位津贴标准≥10万元/年,其它各级岗位的津贴标准对照列表如下:
1.专业技术(教师)岗位
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津贴标准 (万元) | 5.0 | 4.0 | 3.0 | 2.6 | 2.3 | 2.0 | 1.8 | 1.6 | 1.4 | 1.2 | 1.05 |
岗位类别 | 关键岗位 | 重点岗位 | 一般岗位 |
2.专业技术(非教师)岗位
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津贴标准 (万元) | 3.0 | 2.6 | 2.3 | 2.0 | 1.8 | 1.6 | 1.4 | 1.2 | 1.05 |
岗位类别 | 关键岗位 | 重点岗位 | 一般岗位 |
3.管理岗位
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津贴标准 (万元) | 5.0 | 4.2 | 3.6 | 3.0 | 2.6 | 2.3 | 2.0 | 1.8 | 1.6 | 1.4 | 1.2 | 1.05 | 0.85 | |
岗位 类别 | 正厅 | 副厅 | 校助 | |||||||||||
正处 | ||||||||||||||
副处 | ||||||||||||||
正科 | ||||||||||||||
副科 | ||||||||||||||
科员 | 办事员 | |||||||||||||
4.工勤技能岗位
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津贴标准 (万元) | 1.8 | 1.6 | 1.4 | 1.2 | 1.05 | 0.85 | 0.75 |
岗位类别 | 高级技师 |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普通工 |
二、岗位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岗位津贴根据不同的岗位类型,采取不同方式管理与发放,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
1.专业技术(教师)岗位津贴总量构成如下:(1)现有教师人数×相对应聘用岗位津贴;(2)校聘关键岗位津贴+“双肩挑”岗位兼职补贴;(3)缺编补贴。
2.实行系(部)二级单位二次分配。各系(部)的专业技术(教师)岗位津贴根据教师岗位津贴总和由学校按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和科研工作以及教师和学生数量等方面分类测算,整体划拨;单位所辖人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相应标准测算后“打包”到单位。
3.试行部分单位自主分配。学校先在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后勤服务单位(不包括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单位)试行校内岗位津贴自主分配,由学校按相应标准测算后“打包”到单位,由单位参照学校规定实行自主分配。
4. 实行二次分配(含自主分配)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批准。二次分配(含自主分配)方案实施办法应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科研水平、管理水平为目的,切实做到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的创新;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工作数量、质量和贡献,合理拉开分配档次,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5.非领导职务的岗位津贴为相对应的起始级标准。
6.“双肩挑”教师(即担任中层领导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的兼职补贴由学校另行核拨,按行政岗位津贴标准的二分之一核拨。
7.各类岗位津贴分为岗位基本津贴(占80%)与业绩津贴(占20%)两部分,岗位基本津贴按10个月发放,业绩津贴经考核后发放。各单位必须严格岗位津贴的考评,加强日常管理,每月按时提供各岗位人员变动信息并报人事处审核。
8.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扣发或停发岗位基本津贴: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离岗的下月起停发岗位基本津贴。
(2)当月病假在3天以内,每天扣岗位基本津贴10元;当月病假累计3天以上者(含3天),扣发当事人当月的[请假天数×(当事人当月岗位基本津贴)÷20(天)]岗位基本津贴。
(3)当月事假在3天以内,每天扣岗位基本津贴30元;当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者(含3天),扣发当事人当月的[请假天数×(当事人当月岗位基本津贴)÷20(天)]岗位基本津贴。
(4)当月旷工半天者扣发岗位基本津贴总额的50%,旷工1天者扣发全月岗位基本津贴。
(5)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0天产假,其中2个月(60天)法定产假照发岗位基本津贴,剩余产假停发岗位基本津贴。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生育假,以及婚假、丧假等假期,凡办理了正常请假手续者,岗位基本津贴照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假期的,岗位津贴照发,超过假期的,按照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6)在职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当月累计脱产10天以上者(含10天),扣发当事人当月的[学假天数×(当月岗位基本津贴)÷20(天)]岗位基本津贴,脱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停发岗位基本津贴。
9.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按岗位津贴的6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扣发全部岗位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指: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岗位纪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期限内连续旷工6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考核期限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或二次Ⅱ级教学事故或严重的责任事故的;考核期限内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政纪律处分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0.当月因病假、事假、旷工、学假等扣发的岗位基本津贴,一般在下一个月结清;当年度因考核扣发的岗位基本津贴,一般在下一学年度结清。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2007年12月11日
主题词:人事 岗位津贴 管理 分配 实施细则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