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关于我校获得文明单位奖金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30      浏览:2710


关于我校获得文明单位奖金发放的通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9年8月21日)闽委【2009】36号文件精神,我校获得2006—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学校称号。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教工委、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福建省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闽委教办宣【2009】4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学校文明单位奖金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发放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其中,附属工厂、产业所属、后勤处膳食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发放。
   二、发放标准
   以2009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总额)作为奖金发放的标准。
   下列情况的具体发放办法是:
   1.2009年9月份以前(不含9月)新进人员每人按500元标准发放,2009年9月份以后新进人员每人按300元标准发放。
   2.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工资补差待遇的按补差后的工资标准发放。
   3.长期不在岗人员以及各种原因暂停发工资的人员不发奖金。
   4.内退人员按内退工资标准发放。
   5.2009年学假、产假、病事假累计3至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按500元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300元标准发放。
   6.2009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文明单位奖金
   三、为同创共建、和谐共享,激励全校教职员工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各系(部)、机关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奖金发放同本部门教职员工的平时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相挂钩,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把工作抓实抓好。
学校按教职员工2009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总额)打包到各系(部)、机关各部门,各系(部)、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于2010年1月5日前报送校人事处审核,并在1月份给予兑现。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