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1-04      浏览:6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建立一支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青年教师是:年龄在35岁以下;或新参加教师岗位工作的硕士和博士;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二年的中级以下职称(讲师除外)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三定”原则。导师采用双负责制,即以教学导师负总责和工程导师相配合。培养目标由各系(部)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导师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为2年。

第二章  导师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导师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近两年主讲一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程导师
     1.企事业单位(含校办企业)技术或管理骨干,研究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
     2.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第六条 导师由所在系(部)聘任和考核,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3名青年教师。导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第七条 导师的职责
     (一)教学导师。
     1.全面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把师德的培养放在首位,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2.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未来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其编写的教案。
     4.结合学校对青年教师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5.指导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科研计划,熟悉科研项目申报,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6.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培养方案。培养期结束,向所在系(部)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程导师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指导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2.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未来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3.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掌握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知识,提升青年教师技能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督促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工程技术研究。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样化,主要形式有:工程实践训练及实验,企事业单位在岗挂职锻炼,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教学实践,随堂听课,辅导学生实习、训练,指导毕业实习、批改作业,担任班主任等。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以及所在系(部)专业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
     第十条  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的进展情况。认真撰写教案,每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第十一条  随堂听导师1~2门课程,辅助导师完成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辅助实验指导、撰写教案、独立授课等工作,学习导师的教学经验,掌握导师传授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熟悉教学研究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培养期间内,要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至少独立完成一篇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工程实验和实践学习。青年教师必须在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实践一学期,以提升工程实践能力,并经所在实践单位鉴定,鉴定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完成导师或系(部)指定的其它有关培养任务。
     第十六条  培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系(部)或学校组织的讲课比赛,或进行一次公开课。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第一年,原则上不承担具体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主讲教学任务。

第四章  组织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系(部)、导师和青年教师须商定培养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填写《福建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存入培养档案。
     第十九条  各系(部)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培养实践基地,并与基地签定培养协议。
     第二十条  各(部)要加强对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定期或随机到现场检查并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培养期结束后,青年教师须向所在系(部)提交一篇培养总结。所在系(部)应结合导师意见、实践单位评价、青年教师的实际表现和总结水平,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提出考核意见。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相关系(部)和专家将对各系(部)上报的优秀和不合格考核等次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以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修改其培养方案,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在培养期间,青年教师第一年的校内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相应标准的50%补贴到个人(正在享受引进待遇的博士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指导津贴
     1.培养期结束后,所在系(部)应结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导师工作实际按优秀、称职、基本不称职等次提出考核意见,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相关系(部)和专家将对各系(部)上报的优秀和基本不称职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按优秀每人0.3万元、称职每人0.2万元由学校统一核发教学导师第一年的指导津贴。
     2.工程导师按聘用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