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04      浏览:22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福建科学发展,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创新型和高素质人才,从2012年起,我省设立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为做好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725

 

 

抄送:省外事办、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725日印发

 

 

 

 

 

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人才、创新和高素质人才,加快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从2012年起,我省设立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为切实做好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面向我省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提供专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

第三条  本奖学金计划10年选派600人出国留学。

二 选派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项目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高级研究学者:满足建设创新型海西对人才的需求,培养我省经济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省国际化进程。派往世界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全面推进高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单位队伍建设,培养具有科研、管理创新和独立进行国际学术、科研、管理交流能力的优秀人才。

(三)重点(核心)课题组:支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科建设和科研计划,以科研合作为依托,项目为载体,有针对性、成建制地以成组配套方式选派重点(核心)课题组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科研攻关、合作研究,切实解决国内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

(四)国际交流人员、高级翻译(含高校外事管理干部):为满足我省日益扩大的对外交流需求,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视野、懂得国际惯例,业务精干的国际交流、高级翻译人才,推进教育外事队伍可持续发展。

(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赴国外学习进修: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开展对专业教师培训,加快中小学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积极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

(六)11配套经费资助青年骨干教师、科研人员等出国留学:通过与有关单位11配套经费共同资助的方式,扩大选派出国留学规模,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三 资助额度与资助年限

第五条 奖学金资助额度与资助年限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标准和本奖学金项目类别设定。每年计划资助50-60名,具体选派名额将根据当年经费计划下达:

(一)高级研究学者:12000//人,留学期限3-6个月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10000//人,留学期限6-12个月

(三)重点(核心)课题组人员:8000//人,留学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四)国际交流人员、高级翻译人员(含外事管理干部):10000//人,留学期限6-12个月

(五)中小学骨干教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80000/学年/人,留学期限1学年

(六)11配套资助项目: 10000//人,留学期限6-12个月

四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本奖学金由福建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鼓励所在单位安排配套经费,扩大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的选派规模。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的学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五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本奖学金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不接受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它各类奖学金或专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申请。

(二)其他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福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派出人员外语水平合格标准为: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有效),托福成绩80分以上、雅思成绩6.0分以上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1年、或曾在教育部所属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申请者,如被录取,单位组织培训,取得上述合格标准或国外邀请单位要求的合格标准。

3.身心健康;

4.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录取:

  ①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负责人;

⑤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科研人员。

5.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6.重点(核心)课题组:申请条件由各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确定,推荐时除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表格外还需提交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荐方案,以及课题组情况的详细报告。每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7.国际交流人员、高级翻译人员:由省外事办负责选拔推荐人选,各高校外事管理干部出国进修人选由各高校负责选拔推荐人选。

8.中小学骨干教师赴国外学习进修:进修专业限于与教学相应的专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英语水平达到本奖学金外语合格标准。所在学校推荐,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9.11配套资助青年骨干人员出国留学:面向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与省教育厅签订11配套资助项目协议,由各单位组织部门内评审,并确定选派出国青年骨干人员的基本条件。

优先资助我省急需的制造业、信息产业、机械产业、石化产业、海洋产业、农业科技、城乡建设规划、医药卫生等专业,以及国家级、省级立项建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兼顾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文化创意产业以及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高级翻译、高级国际交流人员及中小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六 选拔程序

第八条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申请:申请人须按申请表有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报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给福建省教育厅。

(二)受理申请

福建省教育厅委托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受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布置指导选派工作、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转发录取通知书、协助派出及回国管理等工作。一般每年申报受理时间为41日至430日。

(三)评审、录取

福建省教育厅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福建省教育厅、高校及有关厅局选派有关专家组成,原则上,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根据省教育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并由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转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七 派出及管理

第九条 派员单位要提高选派效益,强化外语培训,加强在外留学人员管理。

(一)外语培训

所有申请人员(列为外语条件合格人员除外)均需参加单位组织或自行参加外语强化培训,并取得WSK考试或BFT考试合格,或取得国外邀请单位要求的外语合格标准。方可获得《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证明》,正式成为该奖学金获得者。

(二)申办出国留学护照

  凡取得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与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教育机构进行联系,获得国外高校的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后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护照。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可协助提供咨询、指导等相关的帮助。

(三)签订出国留学协议

录取人员获得国外有效入境签证后,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接受所在单位组织的行前培训,录取人员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国内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录取人员派出前应向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交存保证金,持《保证金收款证明》后由所在单位派出,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数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标准执行:出国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10000元、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保证金20000元、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含9个月)30000元、9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保证金50000元。

(五)出国留学资格自录取之日起一年有效,被录取人员须在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出国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八 回国服务和评估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并履行在派出单位服务五年的义务,及时办理相关报到手续,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

(一)退还保证金:出国留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在本人回国后持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所在单位开具的留学回国工作证明和出国留学护照退还本人。

(二)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国者,应退还相应的出国留学奖学金费用,并书面说明提前回国原因。确需延期回国的,凭国外导师邀请函和资助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延长只能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的国外所需费用不再享受奖学金经费资助。

(三)所在单位应督促留学回国人员及时将在外学习总结报送省教育厅,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应予表彰。出国留学人员受益本奖学金而撰写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四)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并纳入我省派出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

九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